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新修正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重點說明105年1月8日。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以下稱本法)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本次修正本法第1條、第2條、第4條及第6條等條文,修正重點如下:一、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於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修正法律授權條文,並參酌立法體例,刪除第2項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二、簡任升官等考試於本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之日起5年內辦理3次為限。(修正條文第2條)三、為使體例周延,增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人員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並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規定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4條)四、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於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將考試方式「測驗」修正為「心理測驗」及「體能測驗」,「實地考試」修正為「實地測驗」,酌修本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依本法第2條條文但書規定「簡任升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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