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名稱 |
考試日期 |
內容簡介 |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 |
100.05.14-05.15 |
1.士晉佐級考試,國文科配分調整。由原混合式試題,修正為測驗式試題(包括公文格式用語)。測驗試題數50題,每題2分。
2.佐晉員級考試,配分比率由原作文70%、測驗30%修正為作文60%、公文20%、測驗20%。測驗試題數20題,每題2分。 |
一般警察人員特考
(原基層警察特考) |
100.06.25-06.27 |
1. 警察人員考試開始改採分流雙軌制 。
2. 基層警察特考增加三等考試,供一般大學畢業生報考,錄取人員應經警大1年6個月至2年警察專業訓練,及格後依法任用警正警察官職務;四等考試供一般專科學校、高中畢業生報考,錄取人員應經警專1年6個月至2年警察專業訓練,及格後依法任用警佐警察官職務。
3. 報考年紀:18~37歲,筆試+體能測驗。
4. 三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錄取比例為14%與86%;四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錄取比例為30%與70%,3年後重新檢討分流比例。 |
警察人員特考 |
警察特考三等考試由警大畢業生或受過警察專業教育並經普通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警察特考及格滿3年者報考,及格後取得警正警察官任用資格;四等考試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報考,及格後取得警佐警察官任用資格。 |
高普考 |
100.07.14-07.18 |
大學畢業學歷得報考高考三等、專科畢業者僅能考普通考試、四等考試。 |
司法官特考 |
100.08.13
100.10.15-10.17 |
1.司法官特考考試方式開始改採三試。
2. 考試程序及考試方式: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
3. 筆試應試科目及題型:第一試應試科目2科,共15子科目;第二試應試科目5科。第一試試題題型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試題題型除國文採混合式試題外,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4.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採總分制,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之。錄取標準為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第二試錄取人數依需用名額加10%擇優錄取。第二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考試錄取人數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 |
律師高考 |
100.08.27
100.10.29-10.31 |
1.考試程序及考試方式:分二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均為筆試。
2.筆試應試科目及題型:第一試應試科目2科,共15子科目;第二試應試科目5科。第一試試題題型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試題題型除國文採混合式試題外,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3.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採總分制。以第二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第一試錄取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及格標準第一試及第二試均採擇優錄取全程到考人數33%。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4.部分科目免試:「部分科目免試」修正為「第一試考試免試」。 |
社會福利人員 |
100.09.17-09.19 |
100年增辦之考試。
考試院指出,民國93年分發的第一批社會福利特種考試人員,6年限制轉調將期滿,預估會有一批離職潮,預定於民國100年9月17日至19日舉辦「公務人員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特種考試」。 |
原住民特考 |
100.10.22-10.24 |
普通科目加考英文。 |
地方政府特考 |
100.12.24-12.26 |
1.更改共同科目中的法學緒論,變更為地方自治法規。
本項考試係為因應地方政府用人實際需求所舉辦,本項考試係為因應地方政府用人實際需求所舉辦,且錄取人員係分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地方自治業務,擬修正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列考範圍,刪除法學緒論,改列「地方自治法規」,以增加錄取人員對地方自治法制之瞭解。
2. 「轉調年限變更」:考上以後,必須於同一分發區服務6年,前3年不得異動,第4年起如同一分發區內的某縣市有開缺,得爭取於縣市間調動,也為了要更能留住地方人才,將轉調規定調整為「前3年限制在原單位服務,後3年限制在原縣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