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即一般人稱的「土地代書」,因民國90年10月通過的「地政士法」而正名。此外,地政士法即明定,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之證照制度,明定地政士執業資格之取得,應依法考選銓定。地政士須通過專技普考始能執業,業務範圍為接受房地產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之業務, 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四年屆滿前必須完成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換發新照,才能執業。亦即今後每四年須換照一次,且須有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地政士法第22條規定,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亦即可只要有地政士的簽證,不動產出賣人不必出具印鑑證明,如此一來印鑑證明可望由地政士的簽證制度取代而走。地政士業務性質 & 執業說明:依地政士法第七條規定: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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