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國軍整建需要,對不適服現役官兵實施檢定及安置,照顧退除役人員生活建立退除役制度。民國53年5月立法院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由於本條例之施行,使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獲得法律依據。本考試係為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政策與年度輔導安置計畫,使尚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退除役官兵,取得轉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及適當工作,以安定其生活所舉辦之就業考試。本考試自47年起舉辦迄今,初期考試名稱繁多,有轉任鄉鎮區縣轄市兵役人員考試、轉任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轉任衛生技術人員考試及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近年來均彙併舉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設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凡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指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且領有榮譽國民證者),具有本考試規則附表一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等考試。至後備軍人參加本項考試之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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